中国普外基础与临床杂志

期刊导读

社区治理辨析构建社区成员利益共同体

来源:中国普外基础与临床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10

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0年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察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街道安华里社区时指出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也是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最有效的防线。把社区这道防线守住,就能有效切断疫情扩散蔓延的渠道。全国都要充分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把防控力量向社区下沉,加强社区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使所有社区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

社会治理的理论和实践表明,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治理不仅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特别重要,而且在社会运行的常态时期也是如此。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社区治理的真谛是建立社区成员的利益共同体,社区治理的路径是协调和理顺社区社会关系,社区治理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一、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

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看,中国是一个国家型的社会组织,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在新中国成立70年的社会建设和治理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的垂直的“大一统”社会组织结构。这个结构的基础是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新中国成立以后,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陆续出现了。1950年天津按照居民住宅区域设立了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最早的基层社会组织,但它不是一个群众自治组织,而是一个基层政权组织。以后上海、北京效仿天津成立了类似的组织,并逐渐推广到全国。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宪法的精神,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些法律的公布使居民委员会这样的基层社会组织合法化了。自此,城市“居民委员会”成为了中国城市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

在中国的农村,由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开始,出现了“村社合一”的局面。1958年的人民公社运动中,县以下的乡政府被取消了,实行“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以后人民公社解体,以乡、生产大队、生产队代之。无论如何,这些组织都是政权和政权的延伸。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展开,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适应形势的需要开始发生变化。1980年年底,广西河池地区宜罗县的农民自发地组织了一种全新的基础性权力共同体——村民委员会,取代了正在迅速瓦解中的生产队组织,并很快发展起来,在四川、河北等地,乃至全国都出现了类似的组织。到1982年年底,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实体,在全国不少地区有所发展。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规定1988年6月1日生效。该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至此,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也取得了合法地位,成为了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城市中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是中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和中国社会组织的基础。

近30多年来,城市中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有了新的称呼——“社区”,即某居民委员会、某村民委员会都被称为某社区。“社区”常常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名词,在不同的情景下人们可能使用不同的称呼。

20世纪80年代,“社区”一词就进入了中国社会。1987年,民政部在武汉市召开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倡导在城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社区服务,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服务系统;社区概念第一次进入中国政府管理进程。198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社区”一词不仅变成了“官方”语言,而且进入了立法文件。

“社区”就是中国现代组织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是社会的基础。社会治理是对整体社会而言的治理,“社区”治理则是对社会基层的治理。“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组成部分。如果我们把社会看作是整体的话,“社区”治理得好,整体才治理得好。如果我们把社会整体看作是一座大厦的话,社区是大厦的根基,根基打好了,大厦才能稳固。“社区”治理对于夯实社会的基础至关重要。